誰可遞交重新審核申請要求概覽
情況一
若申請人未能於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成績覆核(成績覆核)後整體的科目成績獲得提升(覆核成績),該等申請人不符合遞交重新審核申請(重新審核考慮)要求的資格。
情況二
若申請人取得覆核成績,但未獲得正式遴選取錄資格,而又希望再獲重新審核給予取錄資格,該等申請人可遞交重新審核申請要求及修改/不修改課程選擇。
詳情請參閱遞交重新審核申請要求。
情況三
若申請人取得覆核成績,但未獲得正式遴選取錄資格及不希望再獲重新審核給予取錄資格,則無須遞交重新審核申請要求。
情況四
若申請人取得覆核成績,並對正式遴選取錄資格感到不滿意,而又希望再獲重新審核給予重新審核後取錄資格,該等申請人可遞交重新審核申請要求及修改/不修改課程選擇。
詳情請參閱遞交重新審核申請要求概覽。
情況五
若申請人取得覆核成績,並對正式遴選取錄資格感到不滿意,但不希望重新審核給予重新審核後取錄資格,則無須遞交重新審核申請要求。
情況六
若申請人取得覆核成績,並對正式遴選取錄資格感到滿意,則無須遞交重新審核申請要求。
遞交課程選擇的注意事項
保留在「My DRAFT Programme Choices」內的課程選擇只屬草稿,不會自動遞交,亦不會獲院校考慮。
只有記錄於「My CONFIRMED Programme Choices」的課程選擇,方會獲院校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