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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料

殘疾申請人

簡介

申請人可自願透過「大學聯招辦法」帳戶遞交其殘疾狀況資料及證明文件,以供9所「大學聯招辦法」參與院校及SSSDP「資助計劃」院校(院校)考慮。

有關資料可讓院校:

  • 在收生過程中考慮申請人的個別情況;以及

  • 如申請人獲得取錄,向其提供可能適用的支援及設施。

遞交殘疾狀況資料屬自願性質,並不會降低申請人獲得取錄的機會。院校會自行決定如何考慮有關資料,有關決定獨立於「大學聯招處」。

不論申請人是否遞交殘疾狀況資料,均建議聯絡有關院校,以了解及討論:

  • 其個別情況;

  • 有關課程的基本要求;及

  • 可提供的設施及支援。

這有助申請人作出適切的課程選擇,並了解修讀期間可能獲得的支援。

重要日期及遞交安排

  • 申請人如希望其殘疾狀況資料獲院校考慮,應於2026年12月2日(下午5時)或之前,透過其 「大學聯招辦法」帳戶遞交有關資料及上載所需證明文件。

  • 申請人如未能在2026年12月2日(下午5時)或之前完成遞交,應儘快聯絡「大學聯招處」,惟不得遲於2027年5月26日

  • 2027年5月26日(下午5時)後,逾期遞交或修改,概不接受。

  • 有關詳細步驟,申請人應參閱申請人手冊4.7

殘疾種類

就本安排而言,「殘疾」包括以下情況:

  1. 注意力不足/過度活躍症、

  2. 自閉症、

  3. 聽障、

  4. 智障、

  5. 精神病、

  6. 肢體傷殘、

  7. 特殊學習困難、

  8. 言語障礙、

  9. 器官殘障/長期病患或

  10. 視障。

證明文件的要求

必須提供的資料 證明文件
(不大於4MB的PDF檔案)
要求
  1. 申請人姓名

  2. 殘疾種類

  3. 殘疾程度(如適用)

有效的殘疾人士登記證 須同時遞交登記證的正面及背面
由香港註冊的醫生或專職醫療人員簽發的殘疾證明 必須於遞交殘疾狀況資料日期前的6個月內簽發
由教育局資助的特殊學校的主管簽發的證明書或信件
由教育局的專家簽發的報告
其他

核實及同意

「大學聯招處」會根據申請人遞交的資料,並在諮詢勞工及福利局康復專員後,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本安排下特別考慮的資格。

在核實過程中,康復專員可:

  • 透過「大學聯招處」要求申請人遞交額外證明文件;及/或

  • 聯絡相關政府決策局/部門及/或機構,以核實申請人所遞交的資料。

申請人向「大學聯招處」遞交殘疾狀況資料時,須確認殘疾聲明。申請人亦會被視為已同意康復專員為核實目的,向「大學聯招處」披露與其殘疾狀況有關的資料。

未獲確認符合本安排下特別考慮資格的申請人,將獲「大學聯招處」通知。其申請仍會按照「大學聯招辦法」的一般申請程序繼續獲考慮。

查閱遞交及核實狀況

完成所有適用程序後,申請人應登入其「大學聯招辦法」帳戶,確認:

  • 有關資料已成功遞交及儲存;

  • 有關資料記錄正確無誤;及

  • 所需證明文件已成功上載。

申請人在收到「大學聯招處」發出的核實結果通知後,應登入其 「大學聯招辦法」帳戶,查閱有關資料及其資格狀況。

如有任何爭議或查詢,「大學聯招處」將以「大學聯招辦法」網上申請系統所保存的紀錄為準。

院校或會要求申請人出示證明文件正本以作核實。申請人應確保所有填報的資料及遞交的證明文件均準確無誤,並可供查證。如填報的資料虛假或未能核實,其「大學聯招辦法」申請或會作廢;院校亦可能撤回或更改已給予的任何取錄資格、取消註冊,或終止其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