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學聯招辦法」
申請資格
可以。曾於往屆透過「大學聯招辦法」遞交申請的申請人,只要於遞交「大學聯招辦法」申請時符合「大學聯招辦法」申請資格,均可再次遞交申請。
每個年度均須重新建立 「大學聯招辦法」帳戶及提交申請。
是。9所「大學聯招辦法」參與院校及SSSDP「資助計劃」院校均以同一準則考慮所有憑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成績透過「大學聯招辦法」遞交申請的第 I 類別(CATI)申請人(在校及非在校申請人)。
同時持有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及其他學術成績的第 I 類別(CATI)申請人,若單憑其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成績已符合可經「大學聯招辦法」選報的課程申請資格,可選擇以下其中一項遞交申請:
「大學聯招辦法」途徑,申請人的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成績將會作為主要考慮因素;或
非「大學聯招辦法」途徑,按有關院校所訂定的準則。
惟於同一學年內,申請人不能同時透過兩種途徑遞交申請。
需要合併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及其他學術成績方符合可經「大學聯招辦法」選報的課程申請資格的申請人,並不符合透過「大學聯招辦法」遞交申請的資格,該等申請人應向個別院校查詢有關詳情。
正在修讀副學士學位/高級文憑課程的第 I 類別(CATI)申請人,均可透過「大學聯招辦法」遞交申請,亦不需要退出該課程。申請人的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成績將會作為主要考慮因素,而其他因素亦可能按需要納入考慮。
若申請人希望憑副學士學位/高級文憑課程成績申請入讀可經「大學聯招辦法」選報的課程,申請人應直接向個別院校遞交申請,惟申請人不能於同一學年內作多重申請(即同時透過「大學聯招辦法」及非「大學聯招辦法」申請)入讀任何可經「大學聯招辦法」選報的課程,不論申請人有否選報於其「My CONFIRMED Programme Choices」。
有意繼續其「大學聯招辦法」申請的申請人,必須先取消非「大學聯招辦法」申請,方可透過 「大學聯招辦法」 遞交申請。
退學安排由申請人現時就讀的院校訂定。申請人應直接聯絡有關院校,以了解適用的要求、程序及截止日期。
可以。正在香港以外地區就學的申請人,只要於遞交「大學聯招辦法」申請時符合「大學聯招辦法」申請資格,均可透過「大學聯招辦法」遞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