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資格要求
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人士,方可透過「大學聯招辦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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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未就讀於「大學聯招辦法」所涵蓋的全日制學士學位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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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成績:已獲取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成績及/或應考該入學年度的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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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明文件: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類別。
| 類別 | 必須持有的文件及相應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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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I-1 |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樣本) |
| CATI-2 | 由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簽發享有香港特區的入境權/居留權之證明文件(樣本) |
| CATI-3 | 香港居民身份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前往港澳通行證(單程證)(樣本) |
| CATI-5 | 香港居民身份證 + 受養人簽證/進入許可證(未年滿18歲的學生)註1(樣本) + 符合其中一項居港規定註2 註1 持有人首次獲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簽發受養人簽證/進入許可證時必須未滿18歲。 註2 須符合緊接所修讀課程開課首天前的兩年期的居港規定,並符合以下其中一項: (a)申請人在計至所修讀課程開課當年的5月31日為止的兩年期內以全日制學生身份在教育局認可於本港開辦正規課程的學校❖就讀,並於指定日期前完成入學;或 (b)不符合上文(a)項的申請人,須提交向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付費申領涵蓋該段兩年期的出入境紀錄證明,以顯示申請人在該段兩年期內,每年不多於90天不在香港。 2027年度「大學聯招辦法」(過渡安排 – 居港規定為一年期)
(b1)申請人於該一年期間,不多於90天不在香港。 (b2)出入境紀錄證明截止日期為該「大學聯招辦法」年度的5月31日。 (b3)出入境紀錄證明涵蓋期間:2026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期間,不多於90天不在香港。 2028年度「大學聯招辦法」起(居港規定為兩年期)
(b1)申請人於該兩年期間,每年不多於90天不在香港。 (b2)出入境紀錄證明截止日期為該「大學聯招辦法」年度的5月31日。 (b3)2028年度「大學聯招辦法」出入境紀錄證明涵蓋期間:2026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 (b3)(i)2026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期間,不多於90天不在香港;及 (b3)(ii)2027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期間,不多於90天不在香港。 |
| CATI-9 | 香港居民身份證 + 無條件限制逗留簽證標籤(樣本) |
如申請人持有的身份證明文件有任何的變更致影響其身份類別,必須立即通知「大學聯招處」。於申請期間,申請人的身份類別或會按其所遞交的身份證明文件而變更。
❖ 教育局提供的於本港開辦正規課程的學校名單,由教育局不時更新 :
(i)官立中學、資助中學及私立中學(日校) (不包括夜校和其他學校)
(ii)直接資助計劃學校
如對身份證明文件要求、居港規定或相關教育政策有任何查詢,請聯絡教育局高等教育分部:
| 電郵: | edbinfo@edb.gov.hk(致:高等教育分部) |
| 查詢熱線: | (852)3509 7396 |
申請人不得在同一學年內,就任何可經「大學聯招辦法」選報的課程,同時透過「大學聯招辦法」及非「大學聯招辦法」途徑申請,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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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使用何種學術成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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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課程是否已列入其「My CONFIRMED Programme Choices」。
申請人如欲繼續其「大學聯招辦法」申請,必須在遞交「大學聯招辦法」申請前,取消相應的非「大學聯招辦法」的申請。
「大學聯招處」會定期與院校核查是否存有多重申請。如申請人未有提供所需確認,「大學聯招處」將通知有關院校取消相應的非「大學聯招辦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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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在遞交「大學聯招辦法」申請前,應確保符合所有申請資格及相關申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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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有責任提供準確的資料及證明文件。「大學聯招處」可向有關院校核實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並按核實結果檢視申請人的資格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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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人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大學聯招處」可取消其「大學聯招辦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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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正修讀可經「大學聯招辦法」選報的全日制學士學位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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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未取得任何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成績,亦未登記參加相關「大學聯招辦法」申請年度的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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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獲有關院校通知後,接納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推行的學生運動員學習支援及入學計劃(SALSA)取錄資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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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獲有關院校通知後,接納由教育局推行的學校推薦直接錄取計劃(SNDAS)取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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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大學聯招處」取消了申請人的「大學聯招辦法」申請,申請人將無法再查閱其「大學聯招辦法」帳戶內「Application Overview」所載的資料。
任何已繳交的費用,概不退還,亦不得轉作其他年度申請/其他申請之用。